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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4章 关于郡县制的由来下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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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。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,故当时人常以“郡将”称之。

郡之长官,除太守外,秦置监、尉。西汉置尉而不置监。景帝时改尉为都尉。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。

都尉也设府置官属,在郡中和太守并重,有时可代太守行事。县之长官为令、长。新莽时曾将令、长改名为“宰”。

汉书说县满万户者,其长官称令,不满者称长。令、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、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。令、长之下设丞一名,以主文书、仓库和监狱。又设尉,专管武事,大县则设左尉、右尉各一人。汉代的太守、令、丞、尉皆由中央任免。

郡县制确立后。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。

秦汉之制。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。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。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。根据他们的罪状而定罪。守、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。有过者轻则贬职。

重则免官、服刑。和考科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。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。

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。刺史、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、令或其它官吏。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。

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。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。

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,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,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,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,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。

刺史、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、令或其他官吏。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,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,保证了政令的统一性。

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,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,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。

东汉末年,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,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。隋开皇三年583,罢天下诸郡,以州统县。至元,郡名完全废弃,改为行省制度。

总之,郡县制废除了分封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,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;废除了分封制,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,既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。

周、秦之变历来被视作中国历史重要转折,封建、郡县之辨更是其间最重要的内容。然而,郡县制并非是商、周之制的断裂,它仍然处于商、周传统的延长线上。

郡县制的出现是春秋战国时代治理效率化竞争的结果,并有赖于官僚制度的成长更确切地说,郡县制的出现是“治权”发展的结果。

秦汉以后,郡县的功能与范围大致不变,因为郡县作为地方政区,主要任务是劝课农桑、征收赋税、维持治安。

“县”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。郡一级的行政区划,唐宋多称“州”,明清多称“府”,但其性质相近。

由于郡州、府数量太大,不便于朝廷管理,故而在郡州、府之上还编有更高一级的政区,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是“州”,唐代为“道”,宋代为“路”,元、明、清为“省”。

自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单一的郡县制、中间经由汉武帝予以稳定,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,郡县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国家的基石。

在今天中国学界讨论的治理体系创新的议题中,郡县制仍然是可资解读的重要历史资源。

以上,查自百度百科,为的是希望大家能对郡县制这个制度有一个更深的了解!虽然今日没有写很多的的内容,但是希望大家的同时,也可以多吸收一些文化知识。

历史可以增长你的视野,提升你的思维,可以知过往之事而避开来日之错。

所以虽然会有一部分篇幅是正规的历史。

可是仍然希望大家,能够在阅读放松心情的时候。不忘历史上那些鲜活的人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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