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2章 重组都察院(1 / 2)
刘明远接过一看,发现这哪里是简单的重组,这分明就是给都察院增加权力。
都察院的定义也进一步明确,就是针对官员的监督。
上至政务院参政,下至地方甲长都在都察院的监督范围。
整个都察院被分为了三个部分,分别是组织部,审查调查部,暗访部。
组织部,就是负责组建各支都察院调查小队的部门。
具体包括人员的选拔、任用、考核、调配,以及各地官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等;还负责组织和指导都察院内部官员的教育培训工作,提升政府官员业务能力和政治素养。
审查调查部:主要负责执法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。承担对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等工作。
在确定案件成立后,会将案件移交给刑部,然后与刑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理。
暗访部:职责有四,其一是受理各地对官员的检举。可以是官员相互的检举,也可以是地方百姓对官员的检举。
其二,就是暗中调查官员的违法之事。然后将其汇报给组织部,组建专门的调查小队。
其三,就是监督下级的都察院机构。
最后一点就是,当有官员对于都察院的处分不服,可以进行申诉。
在对都察院的重组中,苏宇明确的表示,任何官员不得阻拦都察院办案,在接到都察院的文书后,必须无条件的配合调查。
当然,都察院的调查必须有理有据,不能凭空捏造,更不能以莫须有的罪名拘谨官员。
否则,一旦发现,轻则革职查办,重则直接斩首示众。
在苏宇的规划中,都察院只有调查,审查,立案的权利。
没有拘捕,判决的权利。这个权利,目前还在刑部的手上。
苏宇之所以会加强都察院的权利,一个原因确实是为了吏治。
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分清风阁的权利。
清风阁的执法范围,并不在法律的框架里面,完全取决于苏宇。
虽然这样能够省去很多的麻烦,但是苏宇还是希望在法律的范围内处理官员的问题。
毕竟他作为规则的最大受益者,还是不喜欢主动波坏规矩。
言归正传,刘明远看完后,将文书递给了其他的几人。
几人看后,都没有表态,因为他们不知道苏宇真正的含义。
于是,苏宇说道:“对于官员的违法行为,我喜希望都察院能够承担起监督,审查,教育的目的。”
“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让每一位违法的官员都受到应有的处罚。”
刘明远等人一听,就明白了苏宇的意思,这是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置官员。
这样,不仅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,还可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。
于是几人纷纷同意了苏宇的意见。
之后,又讨论了一些节度府接下来准备实行的政策后,这场会议才结束。
在刘明远等人走后,苏宇接见了青阳大学堂的两位山长。
一位是儒家的代表,周如海(山长)。
一位是法家的代表,欧阳宣(副山长)。